我们应该怎样“围观”刑事案件?

发布于 2021-10-14 09:42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女魔头”劳荣枝被判死刑案、武汉一名律师遇害案……热点刑事案件近期不时出现,引人深思:今天的我们应该怎样“围观”刑事案件?

“要防止寻衅滋事罪被滥用”

羊城晚报:《刑法公开课》可谓洛阳纸贵,第一卷仅出版两年便先后五次印刷。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在一些个案中的适用常常受到社会批评。作为刑法学者,您怎样看待这些批评?

周光权: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确实有滥用和误用的情况,学者们也有很多批评,这些批评意见总体来讲,我觉得都是对的——那就是司法实践中对这个罪的构成要件的把握,对立法精神的把握,对情节严重与否的把握,特别是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界限区分,我觉得存在的问题很大,需要认真检讨,要控制这个罪的适用范围,防止这个罪成为“口袋罪”、被滥用。

羊城晚报:在立法上有无必要优化这一罪名的设置?

周光权:其实这个罪名的规定已经比较细化了,立法上没有问题,类似的罪名国外也有,比如日本的纠缠罪就与此类似。问题主要出在司法实务上,基层有时有处罚冲动,个别甚至故意曲解法律精神。

羊城晚报:您曾提到,写这本书时“重视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案例”,它们出现的原因有哪些?怎样正确对待争议比较大的案例?

周光权: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往往是疑难案件,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特别是社会转型以后,有些案件刑事、民事交织,要把各种法律关系梳理清楚本身也不太容易,再加上有案外因素。这很正常,疑难案件在任何国家都有。要解决疑难案件,我觉得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坚持从立法精神出发,牢牢地把握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用构成要件这把标尺去衡量一个行为的罪与非罪。

“不赞成司法实务工作者大量读博”

羊城晚报:法学属于广义的人文社会科学,即“大文科”概念。人们可能会提出疑问,文科有没有用、有多大用?

另一方面,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讲,我觉得必要的人文素养或人文关怀很重要。比如关于刑罚,对被告人是判轻一点还是重一点?可能很多从事司法的人工作久了比较麻木,有的人可能倾向于判刑较重。多判几天、少判几天,对被告人个人的影响很大,这背后就涉及刑罚正当化、惩罚的正当性、刑罚的“报应”怎么妥当地实现,这些也都是哲学上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思考清楚,那么学刑法或者学法学的人要想学得很好就很困难。有人文素养才会有社会关怀,在参与社会治理、参与刑事政策执行的时候才能更精准。

周光权:法学本科生找工作就业率不是太高,这确实是目前的一个难题。我的建议是,法学本科生要脚踏实地,毕业后要尽可能地去基层或一线工作,踏踏实实地从一些基础的事情做起,一步步提升能力。如果有条件,我觉得最好读一个硕士研究生,经过专业化的训练提升专业素养。我不赞成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大量地去读博士,这既没有必要,也是对人才的浪费。

“处理案件不能过于偏离常识”

周光权:民众对案件可能发表一些情绪化的评论或意见,这很正常。比如说,民众普遍有重罚的愿望,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或者“杀人者死”等观念都是深入人心的。民众这些朴素的感情里面有正常的部分,比如罪有应得、罪刑相适应等观念;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对重罚愿望作情绪化表达。

司法需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要尊重民意中合理的成分,但也要坚持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在准确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进行裁判,不能完全“迁就”民众的情绪或重罚的愿望。一些人发表情绪化观点的时候,未必完全掌握案件事实,但只要把案件的事实证据公开,民众中的多数人可能又会转变态度。所以,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裁判;对于民众的意见,合理的成分要尊重、考虑,通常不应当做出和多数民众的倾向性意见相反的判决,但如果民众对案件的判断建立在对事实不完全了解的基础上,或者众声喧哗中非理性成分居多时,司法机关无需完全听命于民意。

羊城晚报:广大群众今天应该具备怎样的刑法素养?

周光权:对民众的刑法素养来讲,一方面,刑法中有很多自然犯,比如杀人、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从古到今人人都觉得这是犯罪行为,任何民众都能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首先要做到不去侵害别人,这是民众针对自然犯应当具有的素养。

文/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来源:羊城晚报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