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设计和实务操作初探
发布于 2021-10-14 09:41
首先来讲一下这个概念,公益诉讼指的是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由检察机关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的一种 制度。分开来讲,我们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分为两大类别,一个是行政公益诉讼,从这个外国司法机关同行的评价我们可以看出来,他们对我们这项制度评价颇高,他其实就是宪法法律对检察机关的一种赋权,让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的不作为、违法作为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受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个领域就是民事公益诉讼,我讲一下这几天的一个热点事件大家应该有一个更加直观的认识,网络大V罗昌平侮辱抗美援朝冰雕连,伤害了中国人对志愿军英雄烈士的民族情感,完全丧失了一个中国人的良知底线,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10月8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式对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检察机关主动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目前公安机关还在侦查中的罗所涉及的刑事犯罪是独立的。
所以,简而言之,检察公益诉讼这项这项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让检察机关担负起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角色,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并可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组织直接提起诉讼。所以2014年10月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之后的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做了配套的规定和补充修改,公益诉讼检察开始在全国铺开。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虽然都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他们还是有一些不同点的。首先一个是领域不同,行政公益诉讼目前主要是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当然他有一个“等”外领域,今后肯定会随着实践探索而进行拓展。而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以及英烈保护领域,第二是位阶的不同,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诉讼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有主次顺序的,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序的保护人,因为行政权的行使本身目的就是优化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是第二顺位,只有在行政机关缺位或者不当履职,我们才进行监督和协助。这也是我们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所提的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检察机关运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和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接下来,我们讲一下检察公益诉讼大致的业务流程。行政公益诉讼我们目前法律设置了诉前程序前置,也就是确认因为行政机关的怠于履职、不当履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后,检察机关先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两个月或者15日内依法履职,修复公共利益的受损状态,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并经回访调查整改效果良好,检察机关将终结案件的审查。只有在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会以相关行政机关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变更行政行为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等诉讼请求。
那么民事公益诉讼呢,是我们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直接对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比如罗昌平这个案件,刑事责任还不好说,参考蜡笔小球他那种情形就要判9个月,而检察机关对罗所提的诉讼请求一定会包含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道歉、悔过等)。民事公益诉讼他也有一个诉前程序和前提条件,就是在起诉前在全国性的媒体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告,在没有相关机构、组织提起诉讼或上述机构组织不愿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将直接以公益诉讼原告人身份起诉。那如果有相关机关起诉呢,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相关机构、组织起诉。
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他的范围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不同案件类型,既可以附带于刑事诉讼提起,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独立提起。由于刑事诉讼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故刑事案件已经依法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般可以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免证事实。而对于刑事案件未予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如经审理已达到民事诉讼的认定标准,亦应予认定。
进退之际,
雍容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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