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政策保障工作通告
发布于 2021-10-14 10:02
一、缴费期限
2022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为2021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识别的纳入应保尽保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出严重困难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建立动态参保缴费机制,在集中缴费期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缴费前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报销。
二、缴费标准及方式
2022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30元/年。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个人缴费按就低原则执行。缴费标准为:
缴费对象 | 普通群众 |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 | 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三级中度残疾人员 | 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 |
缴费标准 | 330元 | 0元 | 60元 | 90元 | 120元 |
三、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了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稳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1.2021年度筹资标准。2021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 88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 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0元。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级财政按 8:2比例分担;自治区财政补助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按山区 9:1、川区 6:4比例分担,农垦生态移民补助由自治区全额补助,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的补助标准,具体标准按分担比例计算取整执行。当年未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参保新生婴儿及新识别的纳入应保尽保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财政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分担比例在次年予以划拨。
2.2022年度个人缴费及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标准。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30元,持我区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我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集中缴费期 2021年12月31日截止。对我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330元,个人不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定额补助270元,个人缴费6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240元,个人缴费90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定额补助210元,个人缴费120元。
(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1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根据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情况、基金承受能力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确定 2022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2元。
(三)特殊困难群体统筹基金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对上述特殊困难群体每人每年给予9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四、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
(一)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至87%。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大病用药保障机制。
(二)建立居民医保动态参保缴费机制。允许新识别的纳入应保尽保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在集中缴费期过后参保缴费,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在不同统筹地区间转移接续或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不包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
集中缴费期后的缴费人员,缴费前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报销。
五、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管理
(一)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因户口迁至外省、出国定居、重复参保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等原因,可在下一医保年度待遇期开始前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医保参保账户注销和退费手续。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二)明确重复参保清理原则。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三)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机制。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在我区参保赴外省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在外省就医,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参保人一次住院期间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跨年度参保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由参保人出院年度医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按出院时参保人参保状况负责结算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就医患者医疗费用时,只允许结算参保年度费用,不允许结算未参保年度费用。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思路,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让参保人获得更加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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