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庆市转业安置政策最新解读

发布于 2021-10-17 11:34

一、重庆市接收转业干部条件规定
目前,重庆市在执行国家出台的几个转业安置文件基础上,根据其自身建设发展需要,相应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的通知》(渝转组〔200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7〕61号)等文件,其中最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16〕26号)文件是2016年出台,主要就改革期间接收安置条件进行了明确。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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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入伍地为条件
转业干部属重庆市入伍,且入伍前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
(二)以部队驻地为条件
1.转业干部未婚、在驻渝部队服役满2周年以上、并符合随军条件的,可到部队驻地安置;
2.离异未再婚且原配偶符合重庆安置条件的,可到部队驻地安置;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并在驻渝部队服役满1周年以上,可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4.军改期间,对所在单位涉及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三)以配偶户口为条件
初婚时间需满1周年,再婚时间需满2周年(军改期间不受时间限制)。
1.配偶原籍在重庆的或婚前持有非挂靠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的。虽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在重庆市编制员额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或与事业、企业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5年以上的(提供相应社保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可到工作地(社保缴纳地)安置;
2.配偶户口属随军调(迁)入重庆市,并取得常住户口满2周年的,予以安置(军改期间,属撤并降改移单位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按渝委发〔2016〕26号执行);
3.配偶户口属购房迁入重庆市的,双外籍的军转干部,在主城十区购房时间需满6周年,在远郊区县购房时间需满4周年,并取得常住户口3周年以上的,可到住房所在地安置;重庆市远郊区县的军转干部,在主城区购房时间满5周年,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2周年以上的,可到主城区安置。购房时间均以房产证落款时间为准,下同。
(四)以父母(配偶父母)为条件
需证明父母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或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且父母户口未分离,可随父母安置。
1.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编制员额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或持有非挂靠的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可到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父母(配偶父母)户口属购房入户的,双外籍的军转干部,在主城九区购房时间需满6周年,在远郊区县购房时间需满4周年,并取得常住户口3周年以上的,可到住房所在地安置;重庆市远郊区县的军转干部,在主城区购房时间满5周年,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2周年以上的,可到主城区安置
(五)以特殊情况为条件
1.军转干部已婚的,其配偶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本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其父母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重庆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创办企业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且证明其上年度向所在地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可到其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安置;
3.转业干部具有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或重庆市急需且国家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军转干部,经用人单位或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与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衔接的,可到重庆市安置;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转业干部应为子女法定监护人,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子女出生地且有重庆市常住户口;②子女是重庆市内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工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③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重庆市,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④子女在重庆市辖区内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当地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且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满2年;⑤本市非主城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子女在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5年,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⑥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子女在重庆市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6年或在非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4年,并取得房产所在地常住户口满3年。
注:以上时间计算为转业当年3月31日截止。
(六)军转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
1.上年7月1日以后提前晋升职务或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上年5月1日以后担任部(分)队主官的干部;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等级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
2.当年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
3.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军改期间不作限制);
4.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对应现行标准为五级),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7.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8.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9.军队转业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者予以退回部队;
10.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转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年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
二、重庆市安置转业干部的基本原则
(一)安置去向原则
1.通常以转业干部入伍地、配偶正式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部队驻地、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作为确定安置地流向依据,同时符合2个以上条件的,以转业干部意愿为依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流向以转业干部的生活基础为主要依据合理确定;
2.配偶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分离的,原则上由配偶工作单位所在地接收(主要针对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系主城区与非主城区分离的,若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系主城区跨区分离的,可由军转干部自行选择安置去向);
3.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在市内主城区之间发生迁移的,迁移时间满1周年以上的,可到迁入户口所在地安置,不满1周年的,由迁出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安置单位原则
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1.在重庆市级机关单位安置,必须符合在主城区安置条件(军转干部安置任务重的市级垂直管理部门在全市拉通使用编制后,原则上按其自然流向安置,比如:市场监管、税务、公检法司等);
2.在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单位安置,团职以上干部由区县组织部门负责安置,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安置;
3.在同等条件下,对师团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重点、从优照顾安置。
(三)分配办法
重庆市目前主要实行考试考核安置、双向选择安置与指令性计划安置相结合的3种安置方式:
1.考试考核安置方式。只对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实行,并符合主城区安置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重庆市组织的市级和中央在渝单位考核考试选调安置方式,远郊区县安置的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只能参加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考试(如国税、国安等);
2.双向选择安置方式。由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相互选择,根据全市安置计划总数,40%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双向选择,自主选人;
3.指令性计划安置方式。军转安置部门依据军转干部德才表现,根据全市安置计划总数,60%由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政策规定实行指令性统筹安置。
(四)安置岗位原则
1.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2.对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原则上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2016年,重庆市有15名团职干部安排了领导职务,占符合安排领导职务条件的26.3%,占团职总数的10.9%,安排领导职数比例偏低。2017年,7名正团职干部安排了领导职务,占符合安排领导职务条件的24.1%;
3.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通常不安排实职,保持职级待遇基本不变。根据2016年出台的文件规定,对符合主城区安置条件且担任正营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自愿选择到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工作,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4.安置到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给予3年的适应期。
虽然没有硬性规定团职干部一定安排在公务员岗位,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不能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但从近几年安置情况看,大多数区县安排是:团职干部安排公务员岗位,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安排参公、事业单位为主。
(五)2017年重庆市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情况
1.2017年,全军在渝安置转业复员干部1973人,其中计划分配1036人,比2016年增加501人,增长94%;自主择业872人,比2016年增加131人,增长17.7%;复员65人,与2016年持平。空军进渝安置转业复员干部215人,其中计划分配116人,自主择业94人,复员5人。
2.除8名师职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外,其余1028名转业干部,安置在公务员岗位607人、参公岗位260人、事业单位151人、国有企业10人,分别占安置数的59%、25.3%、14.7%、1%;空军116名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安置在公务员岗位65人、参公岗位28人、事业单位22人、国有企业1人,分别占安置数的56%、24.1%、18.9%、1%。
(六)2018年重庆市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情况
2018年,全军在渝安置转业复员干部2048人,其中计划分配1214人,比2017年增加178人,增长17.2%;自主择业755人,比2017年减少117人,降低13.4%;复员79人。空军进渝安置转业复员干部208人,其中计划分配135人,自主择业62人,复员11人;空军135名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安置在公务员岗位79人、参公岗位36人、事业单位18人、国有企业2人,分别占安置数的58.5%、26.7%、13.3%、1.5%。
(七)2019年重庆市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情况
2019年,全军在渝安置转业复员干部1322人,其中计划分配799人,比2018年减少415人,降低34.2%;自主择业456人,比2018年减少299人,降低39.6%;复员67人。空军进渝安置转业复员干部168人,其中计划分配96人,自主择业64人,复员8人;空军96名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安置在公务员岗位59人、参公岗位24人、事业单位13人,分别占安置数的61.5%、25%、13.5%。
三、重庆市安置转业干部的工作流程
1.确定转业复员对象阶段(1-3月)。各单位确定转业对象,整理转业干部档案。
2.转业干部档案整理审查移交阶段(4-5月)。市军转办与军队移交部门一起,对进重庆市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联合审查。根据安置计划和政策规定接收部队移交的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
2.清理编制、制订安置计划阶段(5-6月)。市军转部门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安置计划,与市编办一道清理编制,拟制安置计划,报市军转领导小组审批。
3.转业干部安置前适应性培训阶段(7-8月)。军地配合,依托地方党校或高校对转业干部进行安置前适应性培训;召开全市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启动全市军转安置工作。
4.市级单位安置定位阶段(8-10月)。组织计划分配的营以下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参加部分市级公务员岗位招考;组织市级和中央在渝单位双向选择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双选会;进行市级单位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关接收单位为转业干部确定具体工作岗位。
5. 区县单位安置定位阶段(10-12月)。召开区县军转安置工作布置暨档案移交工作会议;区县组织部门、人力社保局分别对团职、非团职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拟制安置计划;区县接收单位确定军转干部定职定级情况并报市军转办。
6.核发报到通知阶段(10-12月)。部队转办督促地方转办发出转业干部报到通知,统计转业干部报到情况。
四、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处理办法主要依据《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政联〔2011〕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两份文件。
(一)转业复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1.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2.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3.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4.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5.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2.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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