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师“编制新政策”启动大调整!
发布于 2021-10-1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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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此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将对山东省的教师编制、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进行动态调整!
现将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1 对公办幼儿园编制进行动态调整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应当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按照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仍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对实验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
2 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受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十条规定,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3 保障幼儿园教师的福利待遇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公办幼儿园聘任教师,其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教师相同。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幼儿园教师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五十四条规定,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
4 岗位结构比例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岗位结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按照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
除了关于教师编制方面的规定,条例还力图从源头治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规定新建小区必须配套幼儿园,不建不让卖房子、罚款;每个乡镇应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等等。
5 完成公办幼儿园编制核定工作(补充)
2018年底核增公办幼儿园机构数为770个,新核增编制6578名,核定公办园人员控制总量14.9万名。目前我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14.99万人,其中在编幼儿园教职工18698人,占12.5%,核编后未来几年我省编制内录用幼儿园教师14.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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