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利好: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赔偿程序是怎样的?赔偿金额又是多少?

发布于 2021-10-18 01:55

导读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金额、                                                                                                                                        

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拒绝签订协议,那么征收方能否强拆房屋呢?

实际上,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并不是所有的征收部门都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去申请法院强拆,而大多数总是自行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这种行政行为是明显违法的。拆迁户可以在房屋被强拆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赔偿,然后申请赔偿。

那么违法强拆情况下的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强拆涉案房屋,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使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审理法院仍然可以就涉案房屋因强拆导致的损失,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并提存相应赔偿款,以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我们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违法强拆赔偿的举证责任及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则上来讲,对合法房屋被强拆的被征收人的赔偿金额,至少不低于正常征收补偿的金额,也就是说至少要比拆迁时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要高,这样才能让被拆迁户不至于日后无法正常生活。

律师提示

遇到违法强拆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在拆迁补偿协议没有签订之前,一切都是有转机的。当然也不要一味地为了“高额”拆迁补偿迟迟拒绝签订协议,最后房子被法院司法强拆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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