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解读
发布于 2021-10-18 15:02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利息之债与费用之债清偿抵充的规定。
债务人除了原本债务之外,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之债,而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清偿抵充的约定顺序进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抵充顺序为之。
法定抵充顺序是:(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之债;(3)主债务。上述抵充顺序,均具有前一顺序对抗后一顺序的效力。
【案例评注】
宋某才诉宋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8日,经协商,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宋某才现金拾万元整,月付息贰分计算,借款期半年,如有变化面议,借款人宋某明,2015年3月18日。”从2015年4月17日,被告分七次支付了七个月的利息14000元。2017年1月25日,原告再收到被告归还的10000元。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未能还本付息,以致成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利息24000元(包括2017年1月25日被告支付的10000元)。被告提出2017年1月25日支付的10000元用于归还本金而非支付利息,但被告提供的原告出具的收到该款收条未注明归还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明确归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偿顺序先利息后本金,因此该10000元应视为归还利息。该借款已到期,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5年3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的利息共计46000元。原告起诉时按月利率1.5%计算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三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元。故被告尚欠的利息为26500元(46000元+4500元-24000元)。
专家点评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61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在本案中,借条显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月息以两分计算,被告分七次支付了14000元。若被告于还款期限内还款,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本金加利息共124000元,现被告已支付14000元,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的10000元应当视作归还利息。而由于借款到期被告仍未还款,从借款日起至开庭日前,被告共应支付利息46000元,由于被告已经支付利息24000元,故被告尚且拖欠利息26500元,包括本金被告一共应当向原告支付126500元。
律师简介:唐艳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中药师、主管护师等资格。执业以来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及刑事辩护案子的诉讼和非诉工作,特别是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案件有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办案技巧。为人处事可靠,诚信待人,愿意用所学所知去帮助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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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立新《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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