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声”说法】双减政策下,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的分析及处理建议
发布于 2021-10-18 15:40
现“声”说法
以真实案件切入,请法律专家答疑,
用声音传递法律的力量。
本专栏由慈溪市司法局、FM106.4经典车电台联合播出。
FM106.4
时间:每周一中午12:00
为听众朋友们详细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讲解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提示群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如何更好的维护权益,通过“以案释法”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用法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五季第十七期
双减政策下,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的分析及处理建议
胡露皎律师: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擅长民商事诉讼,现为律所执委会成员,也是益商律师团队的法律顾问部负责人。
导语
2021年7月“双减”政策出台。根据“双减”政策,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同时,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双减政策出来后,孩子们可以轻松点了。但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多了,据报道反映,“双减”政策出台后涉及教育机构的纠纷短短两天时间多达千件。就请我们今天请来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的胡露皎律师为我们分析双减政策带来的法律纠纷,并且为大家支支招,该如何妥善解决。
我今天就从跟教育机构发生链接的三大主体的角度出发,跟大家聊聊“双减”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并如何应对。第一个呢,就是学员、家长角度。
身边也有很多家长朋友反映哦,为了鸡娃,在培训机构或者线上那些机构上一下交了好多学费,现在双减政策一出来周末和节假日不能上课了,家长就有疑问,能不能退费呢?
出台前签订的合同的上课时间、上课老师将可能发生变更;针对学龄前儿童的线上教育培训无法再进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对的,我也接到过几起类似咨询。消费者想要申请退款面临一系列麻烦:有的培训机构只同意调整上课时间不同意退费,有的培训机构提出需要赔偿违约金;有的则要扣除手续费……那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认定的呢?
双减政策导致课外培训课程无法继续进行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形,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价款义务对于购买课程一方明显不公,购买课程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尚未实际上课的课程费用。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注意:是尚未实际上课的课程费用可以退还而不是全部合同费用退还。
那么发生纠纷以后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应当及时主动与培训机构沟通协商,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进行调解;
4.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胜诉判决后,如培训机构仍不履行退还义务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胡律师的建议、举措非常详细。那么我们也要提醒一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相关精神,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因此,家长以后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前,应事先明确了解培训机构费用的收取方式以及使用期限是否与政策性文件规定相一致,不要一下交多了钱。
第二个视角呢,我要与培训机构有关联的出租方角度来聊聊。
是的,培训机构租赁大面积的商铺、办公楼,现在双减政策一来,要关门歇业了,要求退租。那么房东能不能要求培训机构支付违约金呢?
这个问题还是与之前的是否能退费一样的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是认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的。而且2021年8月8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发布的《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在《意见》印发前,校外培训机构如已签订合同承租房屋,用于开展学龄前儿童线上培训或学龄前儿童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的,可以主张构成情势变更,并与出租方重新协商变更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也可以与出租方协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应将此视为违约,不应收取违约金,并应退还押金和所预付的部分租金。但是如果培训机构的范围不属于上述所提到的,那就不能去适用了。
嗯,我也觉得很有道理哈。政策一来,培训机构也挺难的,人家也不是故意违约,房东也就友好协商处理吧。
最后,我要从培训机构的老师们角度来讲讲,如果面临被裁员该如何处理。
是呀,政策一来,像线上大型培训机构就出现大量的辞退潮,这类劳资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呢?
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培训机构依照“双减”政策的要求裁撤部分业务和部门导致取消相关岗位的,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培训机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情形,例如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制定裁员方案并履行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需注意的是,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则不能按照以上两种情形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嗯嗯,感谢胡律师给我们带来的关于“双减政策”的全面的法律分析。
法治慈溪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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