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中招了吗?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于 2021-10-18 15:35

2021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精心组织,扎实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九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究竟公布了哪些?赶紧来看看~
01

湘潭市岳塘某电机厂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0年11月25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湘潭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湘潭市岳塘某电机厂生产的三相高速异步电动机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12月21日,湘潭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J2020-JD0117),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验项目中定子绕组温升,效率不符GB/T1032-2012《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月5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日生产了26台“岳调”牌三相高速异步电动机(规格型号E2100L2-4),存放在当事人仓库内待售,产品上黏贴有合格证,产品价格表标明单价为420元/台;至案发日止,该批产品尚未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0920元。

当事人生产三相高速异步电动机定子绕组温升,效率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湘潭市岳塘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湘潭市岳塘区某商行自述,2020年11月份在长沙一清仓促销商店购进外标签印有“国窖1573”等字样白酒4瓶,购进价格为780元/瓶,购进金额共计3120元;其中,规格为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生产批号为20190528 1061V4的3瓶、生产批号为20191028 1061V4的1瓶。

购进外标签印有“五粮液”等字样白酒8瓶,购进价格860元/瓶,购进金额共计6880元;其中,规格为净含量500ml 酒精度52%vol,生产批号为852838 23 2019/03/19的6瓶(五粮液第七代)、生产批号为852642 4 2018/01/08的2瓶(五粮液1618)。

2019年11月份,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进外包装印有“水井坊井台”等字样白酒2瓶,购进价格380元/瓶,购进金额共计760元;其中,规格为净含量500ml 酒精度52%vol,生产批号为117S5203 20171017A6的1瓶、生产批号为117S5210 20180102A6的1瓶。以上购进白酒数量共计14瓶,购进金额总计1076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后,摆放店内加价对外出售:“国窖1573”标价为998元/瓶、“五粮液(第七代)”标价为1099元/瓶、“五粮液(1618)”标价为1299元/瓶、“水井坊井台”标价为518元/瓶,至案发时为止均未售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按标价计算:“国窖1573”为3992元、“五粮液(第七代)”为6594元、“五粮液(1618)”为2598元、“水井坊井台”为1036元,以上白酒非法经营额共计14220元。

上述购进的“国窖1573”、“五粮液(第七代、1618)”、“水井坊”白酒分别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其结果为:国窖1573白酒,2021年1月19日经商标专利权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鉴定,鉴定结论“①礼品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生产工艺不符;②箱、盒、瓶防伪标签信息溯源关联不符。通过外观鉴定,该送检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五粮液(第七代、1618)白酒,2021年1月11日经商标专利权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其鉴定,鉴定结论“①使用放大镜检验防伪标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我公司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②使用专用检查器检验RFID/NFC防伪标签,与我公司数据信息不相符;③使用短信验证,物流信息与我公司数据不相符。据此判定:上述送检样酒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水井坊白酒,2021年1月17日经商标专利权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经对此送检样品2盒52°500ml井台瓶‘水井坊’酒进行外观鉴定,此抽样产品①防伪标属假冒;②外包装属假冒,系假冒我公司产品。特此证明”。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商品:国窖1573白酒(规格:酒精度52%VOL 净含量500ml)4瓶、五粮液第七代白酒(规格: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6瓶、五粮液1618白酒(规格: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2瓶、水井坊井台白酒(规格: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2瓶,合计14瓶;2.罚款人民币3万元。

03

湘潭某能源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1月27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由湘潭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给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液化气石油钢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对该公司使用的液化气石油钢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月9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执法人员初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2日对湘潭某能源有限公司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4月7日,根据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能源有限公司充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一只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且当天无任何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因当事人的该行为与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属于同一性质,执法人员决定并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湘潭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页岩烧结多孔砖案

2020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湘潭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页岩烧结多孔砖产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孔型结构及孔洞率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被抽检的该批次页岩多孔砖的规格型号为240mm×115mm×90mm,是当事人生产的页岩多孔砖的一个型号,该规格型号的页岩烧结多孔砖主要用于建菜园、水沟等设施,需求量小,当事人生产了被抽检的该批次页岩多孔砖产品共15万块,销售价格为0.72元/块,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08000元,至抽检时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未获利。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回炉销毁,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页岩烧结多孔砖。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页岩烧结多孔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给予罚款54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湘潭县易俗河镇某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8月18日,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处理湘潭县易俗河镇某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时,该案涉案商品“贵州茅台酒”经相关商标注册人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假冒产品。

经相关商标注册人确认认定涉案产品货值总计21.885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湘潭县公安局处理。

06

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海产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11月6日,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海产店负责人从长沙市芙蓉区某水产经营部以32元/斤的价格购进罗氏虾36斤,进货金额共计1152元,随后在其店内以4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罗氏虾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0年11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LC-FS202575-NCP3967),检验结论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0年12月4日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上述罗氏虾除部分损耗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上述罗氏虾货值金额共计1620元。

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湘乡市某医院收取医疗服务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1年4月2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乡市某医院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3月31日以来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床位费、B超费存在价格违法;4月9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收取医疗服务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床位费(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普通病房床位费、陪护)、B超费[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腹部)、每增加一个部位加收、腹部泌尿(常规检查,加收一个部位)、腹部泌尿子宫(常规检查,加收两个部位)、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按三类价格标准收取,收费金额共计1093273元,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20%,多收费金额218654.6元;当事人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四人及以上间床位费,应当按每日14.4元/间标准收取,实际以每日21元/间标准收取,收费次数:1023次,收费金额:21483元,多收费金额6751.8元,合计多收费金额225406.4元。

当事人收取医疗服务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25406.4元;3.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67621.9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93028.32元。

来源: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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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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