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5-18 09:35

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和《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做好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粮发〔2021〕23号)要求,加强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我县新增的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我县粮食收购企业原取得行政许可资格依法取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方式、粮食收购地区、仓储设施信息等。其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库区地址和库区仓容发生变化的,应当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粮食收购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或备案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变更)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公章。完成备案(变更)后,向申请企业反馈加盖公章的备案(变更)回执。
备案地址:建平县政府203室,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备案联系人及电话:衣亚静 0421-7812014。
 
 
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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