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开设托育服务,未经备案擅自营业?罚!
发布于 2022-05-18 16:39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永嘉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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