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5-18 17:02
各相关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2)40号)要求,依据《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辽工信发(2018)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申报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2019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将于今年7月29日过期,可自愿重新申报。对于近3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或环保不达标、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不得中申报和推荐。
二、申报时限
网络申报时限: 2022 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31日。
各相关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时限:截止至2022年6月5日17点前,逾期视为不予推荐。
三、申报材料
1.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1)。
2.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与本示范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4.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市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7.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8.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9.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0.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申报方式
申报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申报单位需登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申报系统”(zjtx.lnqypt.cn)进行注册,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申请报告其他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附件按顺序合并成一个PDF文件压缩上传,大小不超过50M),同时提交2份纸质版申报材料(须与网络申报系统材料一致)。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申报单位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做好线上线下申报工作。申请报告(附件1)除表格外,还有其余文字内容,要严格按照报告目录提供完整材料。基地服务功能要不少于4项且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审组将对其中最好的4项进行评分。
(二)各相关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对于不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
(三)请将推荐文件、《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推荐 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3) 和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于2022年6月5日前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处,超时不予受理。
附件:1.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模板
2.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
3.推荐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4.真实性声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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