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施特困行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发布于 2022-05-18 20:16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申请缓缴的企业,已缴纳2022年5月所属期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款的,退回已缴纳的5月所属期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足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内,职工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先为其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按照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进行审核。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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