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如何通过有限合伙架构实现“分股不分权”以实际控制?

发布于 2022-05-18 20:48

 

导读

如何实现“分股不分权”以实际控制公司?

在公司股权结构中,不同股东需求各异,部分股东分红权,部分则更管理、决策权,有的则二者兼顾。对于创始股东而言,更多如何在控制公司的情形下实现决策权和分红权的平衡,即“分股不分权”

“分股不分权”在实务中实现方式多样,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的形式介绍七种常见的公司治理模式,供大家在创业或者公司经营中参考。

本文重点介绍有限合伙企业架构,也是分股不分权在实务中应用频次最高的方式之一。

基本概况

有限合伙架构是指创始人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其中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股东则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不负责企业的具体管理事务;再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基本架构

1、基础架构

该有限合伙的架构为三层股权结构,创始人股东及其他股东(包括部分发起人股东和后续通过融资增资、员工激励等方式新引入的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设置一层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该架构可以实现“钱权分离”,创始人作为GP可以较少的出资,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享有和行使更大的管理、决策权,从而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而LP可以享有未来可期待的较高投资收益或员工激励回报。

2、典型架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非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作为GP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则面临较大的潜在债务法律风险。

为了实现风险隔离,在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增加一层有限公司,达到四层股权结构,通过有限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规则来设置一道防火墙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架构优势

1、灵活方便

《合伙企业法》赋予有限合伙企业更大的灵活性,主要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包括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合伙人(股东)的进入和退出等。

2、“钱权分离”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由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负责,包括直接行使或间接影响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公司在融得资金的同时保证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3、节税效应

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由合伙人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同时有限合伙企业可通过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进一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应用场景

1、员工股权激励

创始人作为GP(即普通合伙人),把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高管作为激励对象纳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LP(即有限合伙人)。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来设计员工激励,既能实现员工分享公司发展的红利,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同时又能保证在分红的前提下不分散表决权,仍能通过决策来掌握公司控制权。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少量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则作为有限合伙人进行出资;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

3、经典案例:蚂蚁金服

从蚂蚁金服的股权架构来看,其股东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阿里高管持股平台,占股约76%;第二类是国资投资资本,占股约13%,包括社保基金、中建投及中国人寿等;第三类是私募基金,约占11%。

马云间接持有蚂蚁金服的股权比例较小,但其通过100%持有云铂公司股权,再通过云铂公司作为多家有限合伙企业的GP来最终实现间接控制蚂蚁金服。

需要注意的是,蚂蚁金服的股权架构中相比典型架构又多了一层有限合伙,采用了“合伙套合伙”的模式,其意义在于根据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针对不同贡献的合伙人设置不同层级的“合伙池”,便于不同类别合伙人的贡献评价以及进入和退出

特别说明上述蚂蚁金服股权架构图并非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该架构图仅用于作为示例进行原理解释,不做其他用途。

相关法律法规(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结构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考虑诸多因素。除了涉及法律法规对于公司股权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外,还要考虑公司的商业模式、人员构成、经营方式等,通过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合作协议/合伙协议等来进行针对性的约定;同时,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相应的公司股权架构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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