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全面推行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发布于 2022-05-18 23:32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完成全市所有开发区区域评估,全年出让‘标准地’超过产业用地的80%”目标任务,近日,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推行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对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全面实行“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各单位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意见》《洛阳市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方案》及《洛阳市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标准地+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提前明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出让土地时,将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以及消防安全、配套设施等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方案一次性公告,实施公开出让。

《通知》要求,要加强土地在使用期限内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根据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标准,围绕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要素纳入日常管理范围。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土地后,用地企业应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与地块所在县(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包含开竣工、投达产、能耗、环境等内容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和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并对实施“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管理,对企业“标准地”履约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履约情况纳入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未按“履约监管协议”落实到位的,按协议中的惩戒措施进行惩戒;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如期履约、亩均效益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向县区人民政府汇报,协调开发区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加快建立符合本区域实际的“标准地”出让指标标准体系工作,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落到实处奠定基础。



来源:洛阳自然资源和规划

编辑:李永泽

审核:乔灵飞

签发:蔡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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