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问答系列解读(十二)
发布于 2022-05-18 23:58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提问
十二、如何理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回答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务员职务、职级和职位的设置。职位分类是科学精准管理公务员的基础,也是现代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对公务员职位类别进行合理划分,建立公务员领导职务和符合不同职位类别特点的职级序列,科学设置机关的职位、明确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为分类分级考录、分类分级考核、分类分级培训和确定工资待遇等各项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为建立机关工作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创造条件,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促进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职责,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比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等职位。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都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主要集中在公安、检察、审计、海关等部门。设置这类职位,有利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吸引和稳定不可或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执行性主要体现在履行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检查等。行政执法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下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主要集中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主要面向基层、面对人民群众的执法队伍,是服务型政府的窗口,直接体现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设置这类职位,有利于拓展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立足基层和岗位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
除上述三类职位外,目前还有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位,有着各自的特殊性,在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级等方面与其他职位类别的公务员有所区别。监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已有原则规定,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单独列出。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是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空间。今后根据实践的需要,可能有新的职位类别。这里的国家另行规定,是指中央层面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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