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商应正确处理保理融资利息

发布于 2022-05-19 16:51


第一,保理商应当审慎对待预先扣除相关费用的问题。

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对该问题往往采取参照类似法律及行业规范的做法。比如,在银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可依据需资方的资信情况设定预先扣除融资款利息、手续费以及其他服务费的做法。保理商在叙作商业保理业务中,效仿银行保理业务的做法,也在商业保理合同中约定类似预先扣除相关费用的条款。但是,一旦保理商与债权人发生纠纷,就出现了实际确定保理融资款本金低于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款本金的情形,导致保理融资服务费、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都按照低的保理本金计算,无形中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对此,保理商应当引起重视。

 

第二,保理商应当审慎对待预先扣除保证金和利息的问题。

对于预扣保证金的问题,地方部分法院已出台意见,认为在保理融资款中扣除保证金的做法,应以保理融资款扣除保证金后的数额作为实际保理融资款本金。然,对于预扣利息的做法,也被司法实践以损害了债权人/融资方的预期利益为由予以否定性评价。值得指出的是,在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保理业务中,禁止预先扣除利息、严禁高利放贷和高利转贷以及商业保理监管政策的日趋严格,法院对在保理融资款中预扣利息的做法当然予以否定性评价,即以债权人实际获得、使用的资金作为本金。因此,保理商在保理合同中应当审慎对待预扣保证金及保理融资款利息的做法。

 

第三,保理商将如何应对。

考虑到保理融资款的利息、罚息、服务费、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往往都会以保理融资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因此,妥善对待本金实为增加了保理商的资金使用价值。对此,建议保理商在商业保理合同中删除保理融资款中预扣利息和保证金的条款,在商业保理合同中细化保理融资款服务费、启动费、手续费以及其他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可在保理期限届满后与债权人固定保理融资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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