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丨《民法典》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条款之二
发布于 2022-05-20 10:48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解读:新增“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的用途”,合并第二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二十六条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物权编”全过程,对应总则部分第九条,强调各类权利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
解读:新增“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表述,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合同履行全过程。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解读:新增“旧物回收”义务,避免因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旧物无人管理导致废弃后的环境污染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没有通用方式的, 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解读:新增“没有通用方式的, 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的表述,在法律层面要求遵循约定、法律规定以及通用习惯的基础上应当采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解读:该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出卖人对特定标的物的回收义务,以避免特定标的物造成的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卫生等负面影响。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解读:该条新增物业服务人妥善管理业主共有资产、维护基本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等义务规定,明确其负有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义务。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以法律途径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供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民法典》把“破坏生态”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污染者”替换为“侵权人”,总体上扩大了调整对象,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条文限制从“造成损害的”改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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