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保险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和服务……
发布于 2022-05-20 12:23
5月19日,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和服务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共8章,5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二是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三是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关于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消费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管理办法》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管理办法》表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包括:
1.监管谈话;
2.责令限期整改;
3.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
4.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问责;
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6.视情将相关问题在行业范围内发布,或者向社会公布;
7.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措施。
《管理办法》指出,如银行保险机构存在欺诈、销售误导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将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拟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
针对上述情况,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明确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同时强调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提高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增强消费者自身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有效性。
银保监会称,《管理办法》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表示,由于我国银行业保险业细分机构种类繁多,此前监管部门针对不同机构特点,分别就不同领域内的重点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普遍适用的标准和指引。
他举例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计机制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审周期为至少每两年一次,而保险机构的内审周期为一年一次,这就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内部审计存在不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无法统一。
杨兆全表示,《管理办法》统一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将以5年为一个周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内部审计,相关信息披露更加稳定、及时,便于监督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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