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25万元 | 安徽1家药业公司生产的炙甘草“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被处罚

发布于 2022-05-20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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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9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通告显示: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炙甘草,批号:210701,经检验【含量测定】含甘草苷0.32%,标准含甘草苷应不得少于0.50%,结果不符合规定。


图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示日期:2022年05月19日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内容:

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炙甘草,批号:210701,经检验【含量测定】含甘草苷0.32%,标准含甘草苷应不得少于0.50%,结果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召回炙甘草228kg;

2.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

3.罚款250000元。


罚没款共计251260元



以上内容转载自“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仅为传播医疗医药最新资讯



▍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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