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25万元 | 安徽1家药业公司生产的炙甘草“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被处罚
发布于 2022-05-20 12:47
2022年05月19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通告显示: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炙甘草,批号:210701,经检验【含量测定】含甘草苷0.32%,标准含甘草苷应不得少于0.50%,结果不符合规定。
图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示日期:2022年05月19日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内容:
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炙甘草,批号:210701,经检验【含量测定】含甘草苷0.32%,标准含甘草苷应不得少于0.50%,结果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召回炙甘草228kg;
2.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
3.罚款250000元。
罚没款共计251260元。
以上内容转载自“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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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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