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不得在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等刊播校外培训广告

发布于 2021-09-01 22:00

江西:明确不得在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等刊播校外培训广告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8月31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提示,明确不得在当地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存在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理念、给家长制造焦虑的内容,今后将依法加大对此类广告的监管惩处力度。

据了解,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教育厅等部门已开启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将聚焦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内容、广告宣传、安全隐患等十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减轻学生负担,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

全省各类广告经营主体、教育培训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发布行为,切实维护教育培训类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作以下提示:

一、不得在当地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三、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四、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内容。

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

七、不得发布假扮学者、名师、专家、教授等误导学生的虚假违法广告。

八、不得发布含有“软色情”等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8月26日

 

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

作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 编著

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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