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流动人口怎样参选?如何进行选民登记?一同了解!

发布于 2021-09-05 17:57

换届选举

知识

      流动人口怎样参选?

      答: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选。如果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户口所在地,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如果流动人口符合我市的参选条件,本人也要求在本市参选,在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我市参加选举。

      要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市各单位和选举工作机构应积极为流动人口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或委托投票提供便利条件。对在本市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或者与现工作单位签有合法工作合同并已工作半年以上,如果本人要求参加本市选举,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举机构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居住证,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登记。非本市户口的在校学生,经核对选民资格,在学校登记。对已在本市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如本人要求参加本次选举,经所在选区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选区参加选举。

      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选民登记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即只要是在第一次参加选举时登记过的选民,在以后的选举中就不需要重新登记了,只需要做好“三增三减”即可,“三增”,即增加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三减”,即减去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

      选民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登记:一是选举机构登记核对选民信息变化情况,确认选民资格;二是选举机构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三是选民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登记站进行登记;四是选民也可以通过选举机构公布的网络渠道进行自主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新闻链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

北京市顺义区选举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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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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