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第五章高频考点(2)陆续更新
发布于 2021-09-08 09:41
90.检测人员资格包括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水运结构与地基、水运材料5个专业,分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两个级别。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91. 持有原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检测人员,其受聘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时,视同相应级别持证人员。
(检测员=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师)
9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制度
9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修改内容依据2021年4月2日最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94.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95.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不符合要求。,整改不超过30天。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修改内容)
96.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97.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不包括质量负责人)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99.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100.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101.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法人单位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该检测机构在其法人单位内应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102.技术管理是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主线,质量管理是技术管理的保障,行政管理是技术管理资源的支撑
103.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文化建设包括:质量意识、诚信理念、品牌效应、社会承诺
10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时,应征得客户同意。
105. 检测机构管理层应对管理体系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和有履行承诺。管理层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106.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人员的代理人。(关键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107.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盖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技术活动范围.
108. 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109.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新要求取消了持证上岗)
110.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质量目标提出对人员教育和培训要求,并制定满足培训需求和提供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既要考虑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需要,也要考虑检验检测人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相关人员的资格、能力经验和监督评价的结果.
11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112.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作场所形式有设立在工地现场的临时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监控基地等,无论何种形式也应将场所的管理要求纳人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之内,各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制度应属于管理体系的受控范围。
113. 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者相应的组合装置。
114.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仪器设备岀现缺陷时,应立即停用并明确标识。修复的仪器设备应经过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检验检测机构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检测/校准的影响
115. 合同评审应包含委托书、标书或合同,尤其是委托书的评审
116.“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关键人员暂缺、设备设施故障、环境状况变化等原因,暂时不满足检验检测条件而进行的分包。
“没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实施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
1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包括:①保持与客户沟通,②对客户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跟踪客户的需求,以及③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118. 不符合是指检验检测活动不满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客户约定的要求或者不满足体系文件的要求。不符合的信息可能来源于监督员的监督、客户意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外部评审、设备设施的期间核查、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监控、釆购的验收、报告的审查、数据的校核等。
119. 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内部审核一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内审方案,内审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120. 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其有效性(效果验证),对发现的潜在不符合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
1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管理层负责。
1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确认。
123.当客户建议的检测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应通知客户,如客户坚持使用不适合或已过期的方法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和结果报告中说明,应在结果报告中明确该方法获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124.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者客户有要求时,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125. 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126. 样品的识别包括唯一性编号(样品受理编号)和样品不同试验状态(未检、在检、检毕、留样)标识。对检毕样品应有“检毕”“合格”“不合格”标识。
127. 《质量手册》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质量方针声明应经管理层授权发布,并让全员了解各自实现目标中发挥的作用。
128. 其他质量文件包括记录(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表格、报告、文件。委托单、合同评审、质量内审、管理评审、文件发放、设备验收记录、会议签到等均属于记录。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能够再现检测过程。
129.认可准则适用于所有的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
130.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131. 当检测参数通过计量认证同时属于等级证书批准的范围的检测报告,需加盖节检测专用章、CMA和蝴蝶蓝J的三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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