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通过债权转让取得预抵押登记,进而取得债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
发布于 2021-09-08 16:25
预抵押登记多见于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以及银行按揭贷款法律关系的“三角关系”中。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借款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同时以所购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来保障银行借款,同时开发商须在办理房证或正式抵押前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预抵押登记多见于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以及银行按揭贷款法律关系的“三角关系”中。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借款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同时以所购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来保障银行借款,同时开发商须在办理房证/正式抵押前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想情形下当购房人逾期还贷,开发商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通过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申请拍卖案涉房屋的方式保障自身利益。但实践中很多购房人逾期还贷的同时还存在大量的债务,案涉房屋存在大量其他债权人查封的情形,如果开发商无法收回房屋,仅能够以一般债权要求购房人偿还代偿款项。此种情形下,开发商只能作为轮候查封主体参与到拍卖房产或其他债权分配之中,对于开发商而言代偿的款项将有极大的风险变为坏账。而近年来随着房价上涨趋势放缓,加之二手房库存量的攀升,开发商代偿款变为坏账的风险正在加剧。因此为应对这样的风险,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银行对于房屋的预抵押登记权利,进而实现对于自身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失为一种保障自身权利的法律途径。
本期文章,我们从开发单位的角度,谈谈通过债权转让取得预抵押登记,进而取得债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
作者介绍
朴正焕 律师 专业领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piaozhenghuan@kunluelaw.com 电话:024-881516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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