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审草案中明确的“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修改为“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
看。
于此,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含金量将更高、互认性更强,更加值得期待。
二次审议稿更加突出本法的保障法定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删去部分条款中有关管理的表述,同时明确“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进入二次审议,相比一稿而言,就社会公众较高的问题,均得到顶层且修改完善。而在一稿中就已经明确,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公布,可以说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到来更进了一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请二审,这是首部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对于广大退役军人来说,不是越早出台越好,而是政策越完善越好,保障越到位越好。二审稿中明确增加修改: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其实,在今年初出台的《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中,差异化优待已经有所体现,对贡献越大的退役军人将享受更多的优待服务。譬如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干货四: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二审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明确或增加,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在一审中,《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将公共交通、文化优待等写入法律条文,并明确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如今,二审草案中或增加“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如此全国退役军人享受旅游等优待有望实现,而不再区分户籍。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