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
发布于 2021-09-13 06:18
在赵县宣判
燕赵晚报讯(融媒体记者 李兵 实习生 宋祎)9月9日,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在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骆某明知孙某伙同他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犯意,利用自己税管员的身份,与孙某共谋注册空壳公司、选取公司地址、公司经营范围,并找人帮助孙某办理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业务,而且参与利益分成,被告人骆某、孙某的行为系共同故意犯罪。
经调查,被告人孙某、骆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骆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社区矫正调查结果,法院作出判决:孙某、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公诉机关对裁判结果亦未提出异议。
照片来源:赵州发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破坏行为,应当予以惩处。电子发票是近年来尝试推行的节约成本、便利市场主体缴纳税款的一项改革。犯罪分子却研究利用这一便民措施牟利,当从重从快打击,以儆效尤。
法官表示,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行为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同时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刑罚的惩罚力度较大,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同类案件,甚至可以达到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程度。可以说,企业经营中最大的风险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不守法和违法犯罪的风险。因此,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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