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文无罪,张某回家还远吗?
发布于 2021-09-13 06:53
阿里案9月6日告一段落,王某文成功脱罪回家,而另外一个嫌疑人张某被批捕,处境不妙。王某文已有定论,本文重点分析一下张某。根据之前警方的案情通报,张某的猥亵行为有两次,分别发生在张某陪同醉酒的周女走出包间后吐酒的返回途中,以及第二天早上在周女住的宾馆。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还是要靠证据说话。
关于28日早晨
晚宴后周某是被王某文和同行的女士送至宾馆。至28日凌晨王某文曾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也发生过一些亲密行为,但最终王某文还是控制住自己,脱身离开。早上7时14分周女给张某打电话并告知房间号,7时59分张某赶到周某入住的宾馆,至9时35分离开。警方公告中也称这个时间段周女遭强制猥亵,张某离开时还带走了周某的内裤。
按照周女之前的表述,27日晚宴被张某猥亵20分钟她是有意识的,只是醉酒无力反抗。整个事件中比较令人费解的是28日早晨周女为何要给张某打电话,电话中又说了些什么。这些重要的信息没见到资料,但一个细节是张某到酒店时携带了一盒避孕套。28日是工作日,显然张某匆匆赶来并不是找周某聊天叙旧,而是认为能够发生一些故事。那么问题来了,是什么原因让张某有这种想法?无独有偶的是王某文当晚也订购了一盒避孕套,而且王某文的陈述的原因是被周某主动引诱。虽然目前没看到张某对事件的完整陈述,但其携避孕套赴约的合理的推测是:周某在电话中应当有类似的暧昧话语。至于没有启用的原因,到底是良心发现还是其他因素,这只有他们两人知道了。
再就是这个时间段张某的行为,张某逗留时间长达一个半小时多,期间应当是发生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但属于强制猥亵还是你情我愿双方各执一词。醉酒后恢复的时间个体差异很大,但毕竟周女打电话时已经过了九个多小时,包括打电话、主动开门等行为表明,此时周某应该是清醒的。宾馆是人员密集地方,如果张某的行为违背周女意志,喊一嗓子就能阻止。但周女直到退房离开,并没有指认被张某猥亵,甚至包括当日报警也完全没有提及28日早晨发生的事。总之,28日早上这次硬说是强制猥亵,恐怕真是说不过去。
27日晚宴时
首先的问题是晚宴时周某有没有醉酒。9时29分周某欲呕吐离开酒桌,据称周某酒量很大,但当时周某一路呕吐,回宾馆也是同行人员给架过去的。包括之后还给朋友胡某打电话的状态,这些情况表明周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应该是没问题的。
按照周某之前的说法,晚宴时是被张某带到另外一个包间遭猥亵,时间大约二十分钟。但警方公告的案情是“返回包间途中”,没有提及另外的包间,也没有披露这个“返回途中”用了多长时间。两人发生了一些亲密行为应当双方都认可,按照一般情况,醉酒可能导致无意识或无力反抗,检方批捕大概率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不过凡事不能想当然,“返回包间途中”显然不是实施强制猥亵的理想场所。王某文的妻子声明中提到一个细节:晚宴结束周女在出租车上多次亲吻、搂抱、抚摸王某文,甚至在王某文脖子上留下了“草莓印”。周某虽然醉酒了,但酒后表现颇为“豪放”。在返回包间途中周某是否也对张某有过类似行为,对这起案件定性极其重要。虽然没有来自张某的描述,但可以反推一下:周某怎么可能把刚猥亵过自己的张某约去再“猥亵”一次?推测的可能是张某在扶周某返回时的遭遇应该和王某文差不多,在遇到举止豪放的周某时没做成柳下惠,也包括第二天接到周某电话后心急火燎的携避孕套赶到宾馆,这更像是两人暧昧的继续。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修法以后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已经从“妇女”修改成了“他人”,这意味着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强制猥亵的受害者,这也是王某文妻子声明中非常有力的一点。如果真实过程真如本文推测,张某不过是和王某文一样对女方进行了“回应”,两人行为并没有实质性区别。俗语说:醉人不醉心。醉酒并不是实施犯罪的“免死金牌”,同样,在女方酒后主动投怀送抱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每个普通人坐怀不乱。即便有一些亲密行为也不能想当然的推定违背女方意愿,更不能证明有强制猥亵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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