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于 2021-09-13 16:38
为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规定,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531-51785702
邮 箱:shihuanan@shandong.cn
时 间:2021年9月10日-17日
关于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终端用户表计情况,执行相应电价计费方式:
(一)峰谷分时电表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政府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执行。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容量电费根据终端用户电量据实分摊。
(二)其他电表用户。其他类型电表终端用户用电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8元(其中,鉴于通信基站用电负荷稳定,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71元)。最高限价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非电网供电主体电价执行情况动态调整,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含峰谷分时电价),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供电的,中间价格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之间协商确定,终端用户电价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含峰谷分时电价)。
(二)支持非电网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其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获得的损益由非电网供电主体承担。鼓励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三、有关要求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影响范围,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协助将本《通知》送达至相关非电网供电主体,并组织有关单位签收。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信息来源: 价格管理处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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