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政策即问即答(六)

发布于 2021-09-13 1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相关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契税法》、《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政策规定,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应用,佳木斯市税务局将分两期对契税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详细的汇总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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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契税?

答: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所要缴纳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互换过程中,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缴纳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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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法》和《决定》实施后,我省契税政策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契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决定》按照税法下限3%设定了我省的契税税率。《契税法》和《决定》实施后,我省的单位承受住房、居民承受赠与住房,以及非住房、土地交易契税税率由5%降至3%;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与现行政策一致,仍按照现行的国家优惠政策执行,即“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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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每个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左右。请问我超市2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发生变化的契税税率,按照什么时间来判定?

答:根据《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因此,对单位承受住房、居民承受赠与住房,以及非住房、土地交易契税税率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要根据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签订时间来判断适用税率。

   【例1】假设市民A先生于2021年9月1日以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我市的一处门市房,他适用的契税率为3%;如果是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他适用的契税税率则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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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缴纳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什么关系?


 答:《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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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的纳税期限有变化么?

 答:根据《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相比《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主要变化是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例1】假设市民A先生于2021年9月1日以后购买了住房,他只要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完成契税申报缴税即可,一次就可完成申报、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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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上班,我和朋友的房屋进行了互换,如何计算契税?


 答:根据《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应当征收契税。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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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佳木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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