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 与教育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播报
发布于 2021-09-1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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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也都是免征增值税的哦。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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