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479~489条逐条浅析

发布于 2021-09-15 07:53

479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浅析:本条是承诺的定义,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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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浅析:本条是承诺的方式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例如书店和图书购买者存在常年图书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图书购买者向书店发送一张订单后,书店以发货的方式作出承诺,即书店以交易习惯作出承诺。

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方式,例如悬赏广告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

481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浅析:本条规定承诺的期限,超期承诺,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当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本条第二款提供了默认规范,即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马上作出回应;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此处的合理期限要考虑,要约的送达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承诺的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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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条为承诺期限的起算点确立一个规则。承诺期限主要为要约人利益而设,其起算也应与此一致。因此本条是有利于要约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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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浅析:一般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点,相比于合同法第25条,新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约定采用确认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或者不采用要约承诺的形式订立合同。

484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浅析:本条是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与要约生效相同,再次准用民法典第137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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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浅析:本条是关于承诺的撤回规定,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再次准用民法典第141条意思表示撤回的规则。

但承诺不可以撤销,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后,合同即成立,承诺也随之不可以撤销。

486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浅析:本条规定必然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相比于合同法第28条,增加了:“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除外情形是指,要约人对必然迟到的承诺认可,则不构成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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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浅析:本条是关于偶然迟到的承诺规则,意外超期是有效承诺(即非本人原因导致的超期),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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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新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浅析:本条规定实质性变更的内涵,即对合同内容中八个核心条款的变更。

例如:某中院一个案例,被告要求广场名称和规划设计方案,为要约,但原告仅提供广场的命名方案,没有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因此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原告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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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浅析:本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即有效承诺,除外情形是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求不能有任何变更。

例如:国内某外贸公司向美商发电子邮件,要求进口农产品采用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邮件后回复,采用新麻袋包装。一般认为,包装并非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国内外贸公司并未表示反对,要约也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因此美商作出采用新麻袋包装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新麻袋包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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