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发布于 2021-09-15 08:21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1、夫妻2015 年12 月31 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的。

4、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5、夫妻丧偶后不再婚,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不再婚的。

7、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1、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夫妻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提供夫妻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各5张,交由村(居)委会或单位审核,向夫妻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实行人事代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在女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申请。                       

夫妻双方或一方由于户口多次迁移、多地流动、人户分离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未覆盖的空白区域等原因造成信息难以核查的,夫妻双方可作出婚育情况书面承诺,需加盖手印。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办理。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及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建档,并将办证情况报区县级卫生计生局备案。对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做出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所需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如已经离异,还需携带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独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单人的一寸彩照5张。

3、注意事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

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西安市城镇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待条件成熟时,补助金可以提高到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2、农村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

西安市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100的奖励扶助金

3、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4、农村独生子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补贴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

5、农村独生子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个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6、独生子女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或死亡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按月给予生活补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7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

7、农村独生子女教育补贴

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大学生通过普通高考,本科生资助3000元,大专生资助2000元。

8、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金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额为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9、失独家庭殡葬救助金

失独家庭夫妇死亡后,凡自愿选择火化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县(市、区),应优先安排死亡的失独家庭夫妇,并减免购墓费。

10、独生子女其他补贴

农村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享受如下优待:

(1)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2)在扶贫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3)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

(4)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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