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6---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进展

发布于 2021-09-16 05:48

昨天和大家分享了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五部分:市场交易相关制度建设

今天和大家分享第六部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简称“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表明我国将把市场机制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逐渐向更多地依靠市场力量转化。

随着《巴黎协定》正式生效、7个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设,在2017年12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司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正式宣布中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开启了全新篇章,成为全球控排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以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第 17 号令)的形式发布,是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建设的工作依据。《暂行办法》是全国碳排放权交 易建设的纲领性、原则性文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建设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做出了基本规定和阐述。

《暂行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涵盖了配额管理、排放交易、核查与配额清缴、管理监督、法律责任 等关键要素,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环节和相关参与方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设和启动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基本框架,也为后续出台行政法规奠定基础,但其在指导和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设运行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位阶较低的弊端尤其显著:

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设和运行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暂行办法》行政处罚力度受限,强制力不足。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设和运行需要国务院各部门、中央和地方、中央直属企业与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效力有限。

3、《暂行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无法设立行政许可等,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管理碳排放权交易关键环节的方式和依据,不能完全满足全国体系建设和运行的需要。

4、没有直接对参与主体有关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使行政干预在执法手段上缺乏强制性。

因此,应当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提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的位阶,增强法律法规的强制力;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必要的授权,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提供规范保障。

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暂行办法》 内容做了进一步提炼和简化,同时聚焦于需要更高层级立法解决的关键问题,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建议稿)(简称《条例》 建议稿),《条例》建议稿自2015年年底提交国务院后,由国务院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并曾作为预备项目被列入《国务院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六部分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明天和大家分享第七部分的内容:注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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