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人员公告(9名)

发布于 2021-09-22 07:23

因工作需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人员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名额

院机关聘用制书记员3名、文员6名(含讲解员2名)。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限佳木斯行政区域户籍;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29日间出生);讲解员男性175cm以上,女性165cm以上;

(四)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五)聘用制书记员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文员(含讲解员) 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聘用制书记员需掌握打字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二)曾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严重违反其他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在校学生;

(七)有其他不适宜在人民法院工作情形的。

四、报名

1.报名方式:网上进行报名。报名人员提前下载《报名登记表》,填写后将《报名登记表》发送至邮箱948929381@qq.com。

2.报名时间: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5日

3.资格审核: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 9月30日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者要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未上传照片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5.填写学习和工作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专科及以上学习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就读院校、院系、专业)以及到报名之日前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时间不能间断或空缺。不按照要求填写的,不予审核通过。

6.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聘用资格等处理。

五、考试

1.笔试。主要测试法律常识、时事政治和文字综合能力,不指定参考用书;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2.资格复审。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打字测试资格。

3.书记员打字技能测试。打字技能测试为计算机文字速录考试,测试采取听打方式进行,试题为语音试题,时限5分钟,测试中只打录音中的汉字,不打标点符号,正确率达不到70字/分钟的,取消面试资格。

4.面试。笔试和打字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测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5.讲解员复试。讲解员只进行面试及复试。复试采取现场即兴讲解方式进行。

六、体检和考察

1.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并进行毒品检测,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市法院进行考察。考察阶段应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情况。

3.考生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职位按照该职位考生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七、公示与录用

1.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市法院官方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2.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市法院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聘用制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八、录用的递补

对具备参加面试资格,但未被录用的应聘人员,市法院将在一年内保留其面试资格,可以适时按需从中进行递补。

九、工资福利

1.工资待遇。聘用制人员工资实行与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相对应的薪酬待遇,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等构成。

2.社保缴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聘用制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保险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担。

3.福利待遇。聘用制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相关职业待遇,如出差补助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疫情防控要求

1.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在考试前申领“龙江健康码”,须在考试当天下载当日“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以备查验。

2.考生进入考点时应体温测量,绿码及体温测量合格者,方可进入考点,码色异常的考生需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点。码色异常无法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体温大于37.3℃的,不得进入考点。未带手机,无法提供“龙江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的考生,须提供考前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点。

3.考试期间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视情况安排到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严重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医院接受医治。

4.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5.考生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6.考生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本公告,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相关事项提醒

1.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条件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市法院联系。

2.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在应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3.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公告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454-2638619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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