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气死人 看法院怎样判

发布于 2021-09-22 18:22

与死者吵架的邻居

该不该承担责任?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吵架而导致其中一方心源性猝死的索赔案。

挪车问题起争端

一方死亡引诉讼

    2020年8月初,王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做生意。为了方便,他在商业街附近的社区租了一套房屋临时居住。三天后的傍晚,因为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对,并要求王某立即将其面包车挪走。王某心生不满,认为他已经将车停放了三天,一直没有人通知他此处禁止停车,遂与于某理论,两人随即发生争执。后于某离开争执的地点,回到自己房屋内。

    而王某却不想善罢甘休,又来到于某家房屋门口继续吵嚷,且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医院诊断,于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于某家属认为王某不遵守停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面包车停放到了于某家门口,在于某劝说其挪车时,王某对于某进行辱骂滋事,从而导致了于某的死亡,应对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显示,于某与王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画面内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大约一分钟后,于某离开争执地回到自己房屋内。随后,王某在于某家门口继续吵嚷,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此后的十分钟内,王某接连三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

法院判决:

自身疾病虽是主因

过激言行亦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于某去世前曾与王某发生了争吵,通过公安机关保存的视频录像及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王某事发时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处进行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能判断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种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可以确认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王某与于某并无身体接触,正常情况下其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于某发生生命危险,且二人之前并不认识,王某对于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并不知晓,虽然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本身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王某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余元。

  通过这一规则提示公民,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有合理注意义务,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公众安全。

  本案中,于某自知自身存在既往心脏病史,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体现侵权责任编过失相抵规则的精神。且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最终法院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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