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解读
发布于 2021-09-24 11:25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强制力。合同一经法律所承认,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时间,是合同在什么样的时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成立之原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即合同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
合同生效时间包含两个内容:(1)合同生效的一般时间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这里的“依法”,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经过公证后生效,则在公证后合同生效。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时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该合同不生效,但不是合同无效,仍然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使其生效。因此,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并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登记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1)这时的合同并非无效,而是未生效;(2)尽管合同不生效,但是这些条款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负有履行报批手续义务的一方仍然应当负担履行报批手续的义务,继续报批;(3)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使该合同无法生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也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与合同生效须批准是相同的,因此也应当按照第2款规定的上述规则处理。
【案例评注】
韦某1与韦某2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兄妹关系,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于2017年6月20日与柳城鸿泉综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广西柳城县×××商品房,现未接收房屋,亦未办理不动产权证。2017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之后,原告自2018年1月起承担了偿还按揭贷款。2019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经对所购买的商品房协商一致,以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签订《两人合伙买房协议》。《两人合伙买房协议》第一条约定,购房实际总价款1280000元,购房首付款及其他费用总计共出资398730.02元,原告已出资278730.02元,被告已出资120000元,之后按揭贷款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庭审时已由原告负责每月还贷5237.18元(已交清)。《两人合伙买房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自愿放弃共同购买的上述商品房的所有权利,由原告垫付购房款给被告120000元,由原告拥有所购房产的所有权。第三条约定,所购房产是按揭贷款购买取得,以原告韦某1名义还清贷款,此后,原告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或处分等办理一切手续过程中,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第五条约定,本协议仅是双方约定,不对抗第三方(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柳城支行)。第六条约定,原告承担还款义务,房产所有权归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首付款120000元。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之后,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法院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人合伙买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购买房产按揭贷款的偿还和最终房产权属,并表示是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该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韦某1与被告韦某2于2019年2月13日签订的《两人合伙买房协议》有效。
专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两人合伙买房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外,合同就在成立时立刻生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两人合伙买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内容,亦无需经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在合同成立时生效,法院的判决值得赞同。
律师简介:唐艳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中药师、主管护师等资格。执业以来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及刑事辩护案子的诉讼和非诉工作,特别是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案件有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办案技巧。为人处事可靠,诚信待人,愿意用所学所知去帮助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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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立新《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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