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地方篇】天津:公共租赁七种行为将留信用“污点”

发布于 2021-09-24 17:40


为加强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印发,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担保和发证、登记摇号选房、租金与签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承租家庭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等七种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方面,《实施细则》提到,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人须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提出申请。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申请人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婚姻情况证明,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提出申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问题,《实施细则》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认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且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新增住房,租赁期满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现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实施细则》强调,承租家庭七种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一是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二是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是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四是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所承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六是依法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七是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对于已建立不良记录家庭,违约行为已整改或已退出承租房屋的,可撤销其不良信用记录。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 何玲 实习记者 孟佳惠

《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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