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的学习解读(二)

发布于 2021-09-26 19:33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共42条。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共七章119条,与2014年的安法相比:

由原来114条增加到119条,新增5条(第九、十二、十七、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二条),修改55条;由186款增加到208款,新增22款,修改64款;由229项增加到256项,新增27项,修改75项。




新《安法》修改的基本特点

■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

■ 二、进一步明晰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 三、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力度

■ 五、进一步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

■ 六、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安全生产有关保障措施和制度

二、进一步明晰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新《安法》修改,在强化政府职能作用、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总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部分新增、修改的条款看,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有所增加并进一步完善。主要有9个方面的增加或完善:

1.新《安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将原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修改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新增加了“政府监管责任”的表述。

这一内容修改,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和强调“两个主体责任”,即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既要依靠生产经营单位这个内因、主因,又要依靠政府监管这个最强大、最有力的外因,是推动安全生产的“双轮驱动”。

2.新《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将原来的“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修改为“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这一修改,是为了适应“多规合一”“规划调整”等新形势的变化,增强了法律可操作性。

3.新《安法》第八条新增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新增这一款主要是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入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4.新《安法》第八条新增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新增这一款是增加了政府化解防范安全风险的责任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在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时,在项目建设的初期,就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从而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

5.新《安法》第九条是新增加的第1条,也是从原安法第八条的第二、三款单列出来的新增条款。

新《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的表述。

这一修改,是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发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作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复杂问题。

6.新《安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这一款修改,内容有三处:

一是在基层组织主体上增加了“港区、风景区等”,主要考虑大部分港区、风景区也是功能区,过去没有相应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基层组织要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

三是明确了基层组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要依法履职的方式。履职方式两种,协助和“按照授权”(新增)。

7.新《安法》第十七条是新增加的第3条,内容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新增这一条,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立的重要举措,也是规定了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

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有三个要点:

一是政府组织编制,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确保步调一致、协调统一;

二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编制,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做到全面准确;

三是依法编制,确保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

8.新《安法》第八十条新增了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这一新增款,主要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协助或者按照授权履行应急救援方面的工作职责。

9.新《安法》第八十六条新增第三款“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这一款新增内容主要是规定了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后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职责。这也是法律首次提出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写入法律具有强制性,有利于评估制度的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此次新《安法》修改对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有了进一步明确。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增加或完善:

1.新《安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修改后的第二款:

一是将“国务院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

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部门负责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强的行业特征,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成熟的安全监管体系,也是更加有利于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二是新增“…,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这一新增内容主要是根据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同于传统的生产经营单位,难于分清其主管部门的现状,法律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对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确定,解决了这类市场主体安全监管部门不确定、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

2.新《安法》第十条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中增加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表述。

这一增加内容主要是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和要求。同时也为解决部门监管执法中“各自为战,多头、重复检查多”“监管执法效率、效能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难”等突出问题。

3.新《安法》第十二条是新增加的第2条,内容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这一新增加条款,是法律对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制修订及实施监督检查方面的作出的部门职责规定。其中,也对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制修订的具体程序进行了明确,也是《标准化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补充完善。

来源:太仓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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