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各省市充电桩产业补贴政策汇总及解读

发布于 2021-09-27 11:23

2016年1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三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9年3月,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地方政府层面,我国大部分省市均已出台充电桩产业财政补贴政策。充电科技前沿整理了自2016年以来各省市充电桩产业补贴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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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上海市发改委等七部门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公交环卫等专用桩01元/kWh,其余公共桩0.2元/kWh)。
2017年4月武汉市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门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实施方案 对于独立式公共充换电站,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20%一次性发放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站;对分散式公共充电桩,综合投资成本和充电桩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其中直流桩和交流桩分别补贴600元/kW和400元/kW。
2017年6月合肥市科技局、财政局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7修订) 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
2018年7月北京顺义发改委顺义区2018年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 充电基础设施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区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使用顺义区境内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给予充电服务费用50%(最高不超过0.4元/kWh)的补贴。
2019 年1月深圳市财政委、发改委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kW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kW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kW补贴。单个运营商在深圳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
2019年3月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2019 年5月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和单位《绿色出行行动计划  2019-2022 年)》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逐步转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环节。
2019年6月发改委《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  (2019-2020 年)》 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对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给予支持,加快大型公共场所充电桩建设。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地,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各地为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提供停车、充电设施支持。补贴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基础设施:按照200元/kW的准补贴。2、交流充电桩:按照30元/kW的标准补贴。3、换电设施:按照1000元/kW的标准补贴。
2019年8月广州市工信局2019  年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目指南 对完成安装建设的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交流充电设施100元/kW、直流充电设施2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交流充换电设施150元/kW、直流充换电设施400元/kW,单个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运营商每年在本市新增投运1000kW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当年补贴。
2019年10月成都市财政局、发改委等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补贴过渡期后,深圳地补由车辆购置补贴转为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从2020年开始,海南将对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批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2020年3月深圳发改委《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从明年开始至2025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每年申报一次。为确保补贴资金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出具审核意见。对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设施25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020年3月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工作的函》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按照2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于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为一体的示范站,按照5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2020年5月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省财政对2021年底前新建并投入运营、纳入省级平台的公共直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300元进行补贴(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桩标准计算),公共交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100元进行补贴。
2020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等优惠政策。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包含对在西安市新购新能源汽车,且在自有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2021年1月西安市发改委等四部门《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对在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由西安市财政给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等。
2021年4月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对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含)1元/千瓦时的,按实际充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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