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根据顾客要求将饮片加工成丸剂,合法吗?
发布于 2021-09-27 17:31
内容源自 网易号、中国医药报、江苏药监局
案情
2020年6月,某县市场监管局在某药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药店配药室(诊室)有塑料袋包装的中药粉剂10公斤和中药丸剂5公斤,上面写有不同顾客的姓名及药材或饮片名称,现场查获研磨机1台、制丸机1台、真空封塑机1台和食用淀粉若干。
执法人员还现场调阅了该药店的药品购进记录、销售记录和部分处方,相关记录完整,并无违规之处。
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等,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注册证或药监部门备案凭证。
药店在同一房间内设配药室和诊室,坐堂中医李某具有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但该诊室没有相关部门注册或备案凭证,也没有在药监部门进行中药饮片炮制备案。
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得知,药店根据患者(顾客)提供的处方或本店坐堂医师开具的处方,由执业药师负责调配药材或饮片。有的患者(顾客)为方便携带和服用,要求将药材或饮片加工成丸。
药店按照“一人一方”原则,用研磨机将药材或饮片研碎成粉,添加少量水和淀粉,通过制丸机制成丸剂,调配并塑封包装后出售给患者(顾客),并加收5~20元不等的加工费。
分歧
由于对中药打粉、制丸等行为属于制剂还是饮片炮制或中药加工服务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办案机构在案件合议时,对本案如何定性处罚存在很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以中药材、中药饮片为原料,依据处方生产中药丸剂、粉剂,属于药品生产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当事人为药品经营企业,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生产资质,其生产加工药品行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将中药材打粉制丸,属于中药饮片炮制行为。中药饮片炮制属于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制药行为,需要取得生产许可。
但依据《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关于“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药店坐堂医师处方要求开展临方炮制,并在药店执业药师的指导下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进行修治加工,其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种意见认为
患者(顾客)购买药材或饮片后,药店应其要求,根据其自带处方或由药店坐堂医师当场开具的处方,将其购买的中药材或饮片打粉或加工成药丸。
经确认,除用于成型的淀粉外没有添加其他辅料,且严格按照“一人一方”原则。药店的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中药代煎、代加工性质的销售延伸服务,其行为合法合规。
对于这种情况,您认为合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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