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
发布于 2021-09-27 20:40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省司法厅厅长张涛作关于《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以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刚作关于《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石油天然气管道作为能源运输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2010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7年省人民政府制定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对保护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快,石油天然气管道里程快速增长,管道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石油天然气管道存在着保护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保护职责不够明确,管道规划与其他规划不够衔接等问题,管道损坏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由于《办法》属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立法范围较窄,难以对一些制度特别是创制性规定进行规范,因此亟需将原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张涛作说明时指出,《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财经委办理。省人大财经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于2021年9月10日召开论证会,听取省监察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管网华南分公司贵州输油部、贵州燃气集团、贵州昆仑天然气公司等14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于9月17日召开第34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管道运行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条例是必要的。”何刚指出,《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原则、规划建设、运营保护、高后果区监管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关于监管合力,《条例(草案)》明确搭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负责的管道建设和保护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管道保护的领导职责,规定了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管道事故隐患整改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二是明确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重大问题,同时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责分工予以细化。三是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管道企业建立健全管道建设保护相关制度。《条例(草案)》还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进行规定。
关于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一是规定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规定管道企业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应当从我省实际出发,结合山区地理实际,坚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避免占用地方经济发展用地较平坦的区域,从源头上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与管道保护的关系。二是对管道建设中的临时用地补偿、土地复垦、工程相遇等实际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确保管道建设质量。三是明确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信息化建设、救援队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了规定。
关于高后果区管理,《条例(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参考国家大法修改动向,将高后果区作为专章予以规定,体现贵州特色和工作重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高后果区政府包保工作机制,由政府有关负责人分级分段包保,协调解决高后果区重要事项。二是明确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高后果区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区域,加强安全宣传,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三是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高后果区等级制定巡护方案,加密设置高后果区地面警示标志,加强高后果区管道保护技防措施,强化高后果区的应急管理。
编校:吕跃
更多内容,为您推荐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