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 | 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包括出租车、网约车
发布于 2021-09-28 08:01
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
政策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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