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2022年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1-09-28 09:39




上方文字


商务秩序发〔2021〕307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2022年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部署要求,培育提升我省中药材产业品牌和规模效应,扩大市场份额,省商务厅制定了《甘肃省商务厅2022年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抓紧申报,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的目标。
联 系 人:敬尚书          李  平
联系电话:0931-8634759    8639429

甘肃省商务厅
2021年9月24日
甘肃省商务厅2022年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推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促进现代医药物流加快发展,引导省内中医药产业和药品流通行业做大做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中药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甘肃省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拟对我省商务领域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产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范围

我省从事中药材(中成药)生产、仓储、特色种植、养殖、流通经营等领域的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以扩大经营规模、拓展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质量、打造“陇药”品牌为重点的项目,以及旨在加强对外交流,优化流通布局,强化基层服务,完善药品配送网络等方面的项目。

二、支持原则

1、围绕国家及我省行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加强药品流通体系建设,推进中医药产业稳增长调结构,支持企业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实现良性发展。

2、按照统筹兼顾、支持重点、扶小育新的原则,合理、有效安排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侧重支持中药材流通追溯试点企业和拟加入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的企业。

3、结合申报项目综合情况,对影响面广、带动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重点项目将给予优先支持。

4、综合企业三年来实际成效和发展情况,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筛选为基础依据,以专家团队评审意见为主要参考进行综合评审,由省商务厅统筹确定拟支持项目。

三、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企业需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资质,拥有独立、合法的注册商标。

2、申报项目的生产企业年销售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年销售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中药材种植企业(合作社)达到2000万元以上。

3、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有较好进出口业绩或中药材流通追溯企业数据上传量较大的,以及具备流通追溯设施条件,拟加入追溯体系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4、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商务发展资金支持。

5、申报企业2019年以来无不良信用经营记录,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项目,将按以上相关指标进行优劣排序,并按排序先后纳入项目库予以储备。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近3年企业经营情况介绍(企业规模、就业人数、主营业务、主要市场、进出口等情况,以及销售、利润、利税等财务情况);

3、项目计划书(包括申报项目的名称、实施计划,实际进展情况,预算及资金到位情况,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情况等);

4、申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照资质等。

五、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1、申报企业于2021年10月30日前在甘肃商务发展项目储备平台报送项目资料入库,企业以往已入库的项目不需再次通过平台报送。

2、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负责对项目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于2021年11月10日前在甘肃商务发展项目储备平台向省商务厅提交审核意见。市州商务部门务于2021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送推荐项目。

3、2022年财政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省商务厅视情况委托市州商务部门对储备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后,召开项目综合评审工作会议,评审结果提交厅务会审定确定本年度拟支持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4、支持项目及相关企业确定后,由省商务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市、县商务部门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拨付事宜。

5、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商务部门负责对支持项目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督查,并协助审计部门开展项目审计,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自评情况请按要求及时报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六、工作要求

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要依法保护企业信息安全,对企业报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对违法乱纪者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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