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解读

发布于 2021-10-07 19:41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中止履行或提存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积极履约,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但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时,就不能认为债务人违约。

本条规定的就是这样的情形:当债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却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1)不强制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而是规定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这种中止履行不是违约行为,因为有合法的不履行原因。(2)将标的物提存,提存以后,债务人已经将债务履行完毕。债务人依照后一种办法以提存方式消灭合同之债。应具备的条件是:债务须是已到履行期限,未到履行期限的债务不能以提存方式履行。


【案例评注】

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与王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王某因企业改制与淮北市海孜粮食收储中心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1月20日,淮北市海孜粮食收储中心与王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王某同志向海孜粮食收储中心交纳保证金壹万元,海孜收储中心聘请王某同志管理百善分站事务,负责百善站房屋的管理租赁、安全保卫、房屋租金的收缴等,月工资300元由中心站在所收房租中发放,除此之外,单位不负担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和费用,全部房租按月收取并交中心站财务,中心站待收齐当月房租上交后,发当月工资。”2004年到2014年,王某按照年租金42500元的标准收取上述房屋的租金后,全部进行转交,王某的“工资”即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也由300元上调到400元,并全部给付完毕。根据淮北市粮食局淮粮人〔2012〕51号文件,淮北市海孜粮食收储中心于2012年5月30日被撤销,其资产并入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根据淮北市粮食局2015年3月31日淮粮办〔2015〕37号文件,安徽淮北国家粮食储备库与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合并,原“安徽淮北国家粮食储备库”“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两单位的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统一并入新成立的“安徽淮北国家粮食储备库”。2015年以后,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安徽淮北国家粮食储备库和王某因转交房屋租金等问题发生争议,王某仅交租金18600元,王某收到6个月的“工资”2400元。2017年9月1日之后,王某不再管理涉案房屋租赁事务,并尚有收取的65050元房屋租金没有转交。2018年3月21日,淮北市海孜粮食收储中心在淮北工商部门登记注销。

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00274.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999元,逾期利息诉讼期间继续计算至王某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确认解除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与王某之间委托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王某拖欠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房屋租金数额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根据2015年以前收取的租金标准,计算王某理论上应当收取的实际租金数额100274.84元,并以此数额向法院提起诉讼。现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王某辩称因房屋租不出去,并自认仅收到租金65050元。故对王某在处理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委托事务中收到的房屋租金认定为65050元。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租金利息的问题。淮北市海孜粮食收储中心虽然于2012年5月30日被淮北市粮食局撤销,但该撤销行为并不导致淮北市海孜粮食收储中心法律意义上法人资格的消灭。淮北市海孜粮食收储中心在2018年3月21日完成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故其权利和义务在2018年3月21日才被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继受。但是,根据淮北市粮食局淮粮人〔2012〕51号文件,淮北市海孜粮食收储中心于2012年5月30日被撤销,其资产并入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根据淮北市粮食局2015年3月31日淮粮办〔2015〕37号文件,安徽淮北国家粮食储备库与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合并,原“安徽淮北国家粮食储备库”“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两单位的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统一并入新成立的“安徽淮北国家粮食储备库”。现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其依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上述情况下,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和安徽淮北国家粮食储备库作为原告,自身都不知道谁是本案委托合同解除和提起诉讼的主体。在委托合同中委托方不明确的情况下,王某履行转交租金的义务和行使索要“工资”的权利均发生困难,可以中止履行委托合同,故对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要求王某支付逾期返还租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系因淮北市海孜粮食收储中心与王某之间的民事活动产生的纠纷,争议的焦点为王某拖欠淮北市粮食收储公司房屋租金数额,王某是否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租金利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债务人无法确定向何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出现履行困难,此时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中,淮北市海孜粮食收储中心于2012年5月30日被淮北市粮食局撤销,导致债权人主体不明,被告无法确定债权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律师简介:唐艳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中药师、主管护师等资格。执业以来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及刑事辩护案子的诉讼和非诉工作,特别是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案件有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办案技巧。为人处事可靠,诚信待人,愿意用所学所知去帮助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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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立新《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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