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了新调整,您知道吗?

发布于 2021-10-08 08:47

2020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助力复工复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您可能不知道的是,其中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后续有了新调整

视 频 详 解

 

增值税小微免税标准,从月10万元提高至月15万元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为确保您充分享受该优惠,还请注意以下两点:

1.如果您本月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先别急着全额申报!请再确认下是否包含了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这部分扣除后如果未超过15万元的,依然免征增值税!

2.如果您是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请一定别忘了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哦!当然,为了您能准确接收政策红包,请您在填写申报表时,一定注意要将符合免税条件的销售额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免税销售额”栏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除了享受免税标准提高的优惠,还有另一个重要BUFF:征收率3%降至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项政策目前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为了您的权益,请在开票时一定注意“1%”征收率的正确选择哦!

以下三项优惠政策,执行到期日为2021年3月31日

#01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日2021年3月31日;

#02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日2021年3月31日;

#03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日2021年3月31日;

需提醒您注意的是:今年1-3月,如果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在4月申报期时记得依旧准确填报免税收入!但从4月1日起,上述业务就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率)进行发票开具和申报纳税啦!

新的政策内容主要来自下列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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