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解读
发布于 2021-10-08 08:47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合同职权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法》第127条内容进行整理作出的规定,赋予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职权。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并且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评注】
博戎公司与槐荫监管局市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8日,槐荫监管局下属匡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12315消费者投诉转办单,要求其调解处理孙某与博戎公司交易纠纷。槐荫监管局根据调查材料,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1月29日,孙某与博戎公司签订代购车合同书,该合同第六条规定:“六、合同解除:1.甲方按约定方式通知乙方提车后*日内未将全部购车款付清或未到合同约定地点办理提、验车手续,即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了本购车合同,届时甲方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即可自行处置乙方所购车辆,所收取的预付款不予退回;已付清全款的,将扣除20%以后返还乙方。2.因甲方或其他非乙方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于*日内将所收代购全部款项一次性返还乙方,其他责任不予承担。”该合同约定交车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孙某按约交纳“订金”10000元。后车辆因故未按时交付,截至2015年12月26日,博戎公司通知孙某提车时,孙某认为车辆与自己的要求不符,提出解除合同,但博戎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拒不退款。
2016年3月7日,槐荫监管局向博戎公司送达济槐市监合字\[2016\]第18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博戎公司,其与孙某订立的汽车销售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行为,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博戎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该告知书同时告知了博戎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2016年3月15日,槐荫监管局作出济槐市监合字\[2016\]1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博戎公司进行如上了处罚。博戎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焦点:一是博戎公司是否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合同违法行为,二是槐荫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点,该合同预先拟定了甲方、提车地点为博戎公司以及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而将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代购车型、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等位置留下空白,打印形成后以手写方式填齐空白部分的内容,足以认定该合同是博戎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孙某协商,属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同时,该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明确载明“因甲方或其他非乙方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于叁日内将所收代购全部款项一次性返还乙方,其他责任不予承担”,应认定博戎公司存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以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博戎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属于合同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以及上述规章条款,给予行政处罚。《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对格式条款效力方面的规定,属于民事权利义务范畴,与行政处罚范畴的上述规定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槐荫监管局适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槐荫监管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得当,原告博戎公司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由于资源禀赋等各种原因,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能力存在实质不平等,如果完全赋予当事人缔约的自由就有可能会导致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损害对方的利益,进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行政主管机关主动介入纠正这种不当行为,以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原告通过格式合同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属于违法行为,槐荫监管局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以纠正这一违法行为。
律师简介:唐艳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中药师、主管护师等资格。执业以来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及刑事辩护案子的诉讼和非诉工作,特别是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案件有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办案技巧。为人处事可靠,诚信待人,愿意用所学所知去帮助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来源:杨立新《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