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辑 | 怎样对待法学典籍?
发布于 2021-10-08 12:33
次仁\ 文
怎样对待法学典籍?
约旦学者索俩赫·艾布·哈智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哈乃斐学派后辈的法学家伊本·阿比迪将判令学进行归纳、整理之后将从各大法学典籍中如何取舍作为成为穆夫提的条件之一。
如何取舍,这是判令学的一项法则。
而今天我们要谈的是如何对待法学典籍,同一门学派,其中有无数位伊玛目所出断的判令。
如果一位哈乃斐学派的伊玛目在圣训方面有建树,则他的判令更偏向我们所能查阅到的圣训集。法学、苏菲、注释学方面亦然。
那么,怎样看待学派内的法学典籍?这是萦绕在我们身边的无论是学派内的,或是其它学派的学子都应参照学派内最权威的典籍来看待这个学派,都应参照所认可的法学典籍来出判例。
所以判断一部法学典籍是否被权威的伊玛目们所接受这便是判令学的第三项法则。
也是穆夫提务必要具备的条件之一。
“穆夫提必须要认识权威的、被接受和被驳回的法学典籍,他应该采纳权威的典籍,随其后他要采纳被学者们所接受的,他应该驳斥那些不可靠的典籍。”《عقود رسم المفتي》
值得注意的是:采纳“被接受”典籍要在符合“权威”典籍的原则框架下方可参考,出断判例。若你在法学典籍中看到两个相冲突的法学问题,那么你该如何取舍,如何权衡利弊?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便是认识“法学典籍的等级性”,伊玛目莱克奈维说:“穆夫提应当采纳可靠的法学典籍,对于那些不知作者的情况的那些人来说更应该谨慎。”
为什么法学典籍要分等级制?
1.伊玛目著书时的方针的不同导致其作品的价值也有所差异。
2.伊玛目们在知识层次方面的不同。
3.伊玛目们表达自己目的时无法清楚的表述。
无法详细的表述某一个观点这是大部分法学简明版当中所产生的问题,由于哈乃斐学派的学者们对一件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所以详述所有学者的观点这是法学简明版无法做到的。
伊玛目莱克奈维说:“穆夫提在参考简本书之后不可盲目出判例,这会导致很多错误。”
是否可以用简明版的法学典籍来出判例这个问题在伊玛目之间值得商榷,部分人认为如果没有详细了解法学问题就用简明版的法学典籍来出断判例是不可通行,而另一部分人则持有反对意见。
综上所述,一位合格的穆夫提尤其是现在我们所处的这片土地上,这个环境中更应该学习判令学,了解各大法学典籍的权威性、可靠性。了解“法学家”的等级,这也是判令学的第四项法则。
法塔瓦(判令)满天飞的时代,我们该如何取舍,如何判断,如何看待法学典籍也是重中之重。
以下(部分)是哈乃斐学派后辈学者伊玛目·莱克奈维和伊本·阿比迪对部分法学典籍的评注,也有部分伊玛目与这种分类相左,但对于当代哈乃斐学派的学者而言,这无疑是最好的,也是最权威性的“哈乃斐学派的法学典籍分类”。
一、权威性的,可靠的法学典籍:
二、被接受的,可以从中采纳的:
三、被驳斥的,不可从中出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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