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低保评定认定标准
发布于 2021-10-08 18:48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认定条件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认定条件
认定为低保一类兜底保障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基本无收入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薄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低保一类兜底保障对象。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低保二类兜底保障对象。
第一种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收入十分有限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意外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四种情形: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二种情况: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包括两种情形:
1、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村低保保障标准,因家庭成员患病,需长年治疗,家庭年收入总和扣除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后,所剩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70%及以下的家庭。
2、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村低保保障标准,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不含自费择校生)、大中专院校教育,家庭年收入总和扣除学费、生活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的年支出总和后,所剩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70%及以下的家庭。
第三种情况:家庭严重缺乏劳动力,依靠自身发展能力、产业帮扶和就业帮助无法脱贫的家庭。包括种四情形。
1、单亲家庭或只有一个劳动力的家庭,需赡养、抚养两名及以上老年人或未成年子女,且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70%及以下的家庭。
2、单独立户的老年人家庭,由于子女婚嫁(其子女属低收入家庭)或无履行赡养义务能力,且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70%及以下的家庭。
3、一户多残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以上残疾(肢体、智力、精神)人,且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70%及以下的家庭。
4、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同户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且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70%及以下的家庭。
第四种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及重病患者,可按单人保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第五种情况:经乡镇(街道办)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同意纳入的特殊困难家庭(必须经县区民政局组织工作组入户调查、核实,并经民政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认定条件相关说明
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件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5、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件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从毕业离校算起)至60周岁的所有家庭成员,应当认定为本条件所称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家庭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全部“家庭主要劳动力”中的50%以上(含50%))因二类农村低保第一种情况中的四种情形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应当认定为本条件所称的家庭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条件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基本无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0%以下,应当认定为本条件所称的基本无收入家庭。
收入十分有限: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70%以下,应当认定为本条件所称的收入十分有限。
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约占农村低保标准100%至150%的家庭,应当认定为本条件所称的低收入家庭。
收入总和:指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农村低保评定中几类特殊问题的注意事项
1、户籍在本村,婚嫁,但户口未转出,实际没有在本户生活的,按实际在本户生活的实有人口计算。
2、户籍在本村,因夫妻关系不和,出走一年以上,没有在本户生活的,按实际在本户生活的实有人口计算。
3、户籍在本村,婚嫁,但户口未转出,到配偶家生活一段时间,又回来在本户生活一年以上的,按户籍人口计算。
4、户籍在本村,因病住院(精神病等),长期不在本户生活的,按户籍人口计算。
5、户籍在本村,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户籍人口计算。
6、单保是指: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及重病患者。
重度残疾人是指:所有一二级残疾人及精神三级、智力三级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医保部门认定的30种重特大疾病及当年医疗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家庭。
(图片来源:网络)
监制:杨继北
校对:杨谨瑜 本期制作:李剑义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