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21-10-08 20:37
《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将逐步扩大潮州市住房保障范围,
让广大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哪些人群符合申请条件?
记者梳理发现,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困难群体人员,及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办法》强调,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限内,根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轮候期超过3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年限和补贴标准,《办法》规定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或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租金,结合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进行评估,按评估的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一是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是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六是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来源:潮州日报、潮州住建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