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新施行的债券通“南向通”对配套税收法规的需求
发布于 2021-10-08 21:20
摘要
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简称为“南向通”)于2021年9月24日起正式施行。
债券通“南向通”,是指通过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相关金融基础服务机构的对接,使得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能够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根据该通知,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包括41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此外,“南向通”的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为每年5,000亿元等值人民币和每日200亿元等值人民币。
普华永道谨以本文为契机,与相关从业人士分享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
详细内容
关于债券处置收益的中国税务影响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需就其取得的债券处置收益缴纳25%中国企业所得税(或按规定适用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按6%的税率缴纳中国增值税(及适用附加税费)。
关于债券利息的中国税务影响
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一般需就其取得的债券利息(不含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利息)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或按规定适用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就债券利息(不含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利息)缴纳6%的增值税(及适用附加税费)。
如果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由境内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的债券,那么相关中国税务影响会变得比较复杂。根据现行中国税收法规,在不考虑税收协定减免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企业发行的债券所取得的利息,需要缴纳10%的中国预提所得税和6%的增值税,并且中国境内债券发行人具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在实践中,由于中国境内债券发行人无法识别债券持有人的身份(例如,债券持有人是来自境外或者境内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减免),因此支付的债券利息通常为已扣除中国税后的净价。债券通“南向通”实施后,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因此面临双重征税情况,即其取得的已扣税债券利息将在中国境内被再次征税。
此外,中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实行增值税免税处理。根据财税[2016]46号和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即发行人为开发性或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在债券通“南向通”安排下,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即通知列举的41家银行类金融机构、QDII、RQDII)都属于金融机构。如果这些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通“南向通”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在中国香港发行的债券,由于债券发行人无法识别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即便境内机构投资者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也可能会被代扣代缴增值税。
中国香港税务影响
如果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不在中国香港开展业务,则应无需缴纳中国香港利得税。此外,中国香港不对债券处置收益或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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